高同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精研法理,文化底蕴深厚,实务经验丰富。
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CCTV12)《律师来了》优秀公益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律师帮帮忙》等栏目特邀嘉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正义网》、《北京商报》特邀撰稿律师。
高同武律师所办理的大案要案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CCTV-13),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CCTV-12),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河北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法制晚报》、《财经》、《澎湃新闻》、《南方周末》、百度网、搜狐网、腾讯新闻、网易新闻、东北网等几十家新闻媒体报道。
高同武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擅长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涉黑涉恶犯罪,贪污、贪贿等职务犯罪,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再审申诉,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
办过的重大案件有轰动全国的河北“亿元水官”马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北京某基金公司100多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辽宁梁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强迫交易、保险诈骗案;公安部某企业董事长贪污、受贿案;福建郭某某电信诈骗案;“京东商城”刷单被骗800万第一案;四川仲某某因恋情敲诈勒索8000万等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财产纠纷,股权转让,公司事务,离婚纠纷。
荣誉头衔: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被选为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 年鉴人物,载入《中国刑辩大律师》。
律师荣誉
2016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17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18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19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20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工作目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感言
坚决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专长领域
公司并购、股权纠纷、股份转让、公司清算、房屋买卖、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并购、土地房产项目转让、房地产项目融资、项目招投标、建筑工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贩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商议租房订金定金哪个不能退还
一、租房订金,定金哪个不能退还?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订金纠纷委托律师打官司应注意哪些事项?(1)要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2)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3)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4)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5)要慎重付款三、定金与订金区别“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向华律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的情况,一对一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可以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无罪辩护应遵循哪些原则
无罪辩护应遵循哪些原则
1、要特别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1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1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2、无罪证据要充分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要慎重决策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1时就看清。1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4、注重沟通规避风险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1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信贷员怎样放贷算违规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1些金融机构的1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1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1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1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2.本条第2款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1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上述关系人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 ①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 ②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③非法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在量的方面1个重要的限制。 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1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的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第1百8十6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对于你提出的“信贷员怎样放贷算违规”问题,放贷必须严格的按照要求来,有的信贷员是利用自己的便利给和自己有关系的人开后面在搞这些,被举报了,肯定是要赔偿损失的并且开除该员工的。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可以咨询律师之家的律师。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律师#发表辩护词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对策有哪些
1、辩护论点模糊或自相矛盾或模棱两不可。辩护词的观点应当清楚、明确、同1、肯定,
不得出现逻辑矛盾。从法律逻辑上讲,证明的规则要求论题必须清楚明确;同1律要求使用
任何1个名称,其内涵与外延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1;矛盾律要求对1个思维及其否定不
能都予以肯定,避免自相矛盾;排中律要求对1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否定,避免模棱
两不可错误。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确定辩护观点,1般可分为无
罪辩护;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辩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辩护,等。
2、辩护词的论据虚假或不足或与辩护论点不相干。根据法律规定和逻辑规则,论证辩护观
点的证据应当是已知的真实的,应当是充分的,并且与辩护观点之间具有本质的必然的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起不到证明辩护观点的作用和目的。
3、辩护词内容有充当公诉人之嫌。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
律师发表辩护词含有不适当的谴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含有揭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内容,就超出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和职能范围。
4、辩护词内容冗长,论点不明,重点不分,修辞不当,逻辑混乱,逻辑推理错误,从而
达不到律师辩护的目的和效果。
审理过程能取保候审吗
审理过程能取保候审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上一篇 下一篇 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07月3日|浏览:5000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法律规定为转化型抢劫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认定转化为型抢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就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即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第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由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看出转化的过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实现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若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转化即告完成,不存在行为人因未达到目的而转化未遂的问题。然而,该条规定仅仅对犯罪性质的转化条件,即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转化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未实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是否就是抢劫罪的未遂呢对转化完成后具体处于哪种犯罪形态,如何认定不同的犯罪形态等一系列问题,本条仅给出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依照标准,这就给学术及实践界的争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犯,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就可以认定为实施完毕并既遂,因而不存在未遂的情形。但大多数人认为,作为财产犯罪,转化型抢劫罪同普通抢劫罪一样,也应该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人赞成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犯罪形态的观点。对于转化型抢劫,不管是否劫取财物,也不管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只要实现了转化就是既遂的论断,往往会导致加重刑罚的处罚,对被告人也是不公的,同样也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普通抢劫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就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现了抢劫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实现目的,犯罪未得逞,就是未遂。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的,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此项司法解释的颁发,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但此项司法解释未对转化型抢劫罪以何标准认定既遂与未遂作出规定。本人认为转化型抢劫在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也应当依照普通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来确立。理由如下:首先,从刑法条文规定上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来定罪处罚,既然普通抢劫罪在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上以是否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的标准来确定的,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方面也应按此标准来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在实际生活中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制服被害人并劫取财物逃走;有的是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中,被被害人抓住而未获取财物;有的是在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有的则是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只有针对不同的表现形式,看其是否符合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条件,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既遂或未遂,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才能在刑事审判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和精神。第三,我国刑法将犯罪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显著标志,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一样,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观上是存在对被害人杀伤或杀死的主观故意的,因此,我们不论是依据犯罪目的说”,看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还是依据犯罪结果说”,看是否产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只能依据是否符合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条件,如果具备就是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