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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权归于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3/10/10 18:46:16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2008四川-1-94)

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B.某直辖市人大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答案]B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项表述正确。对于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权归于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大行使。所以,B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所以,C项表述正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