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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4/1/25 18:46:44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材料,了解了有关案情。

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1、甲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1)甲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甲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本案被告人甲到案发地中南2路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1个人拦了1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甲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2)甲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甲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甲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3)甲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甲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3声枪响,甲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甲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甲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

2、即使甲被认定构成犯罪,其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法定情节有31、案发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案情经过,是自首。中南路街派出所的“破案经过”和“到案说明”中均记载,2005年9月15日18时30分许,甲到中南路街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甲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中南路口跑了,然后1个人拦了1辆的士回到石牌岭租住的家里”,没有参加斗殴。甲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是中止犯。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甲到案发地中南2路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他就坐的士回到其租住地,没有参加斗殴,起到的是次要和帮助的作用,在本次犯罪中属从犯。

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酌定情节有3:

1、甲1贯表现良好,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2、甲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认真作出检讨。

3、甲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