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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助转账 男子因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刑2年零9个月
发布时间:2024/2/27 17:03:46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答应借银行卡给马某的朋友用于网络赌博转账。2022年3月16日,张某某在某市火车站附近1酒店的房间内,用其手机登录手机银行APP后,将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及手机密码、支付密码等,提供给马某的朋友进行转账操作。经统计,当日张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并转出被害人颜某某等人被诈骗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28800元。张某某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外处罚金5000元。于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钱款仍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借给同事马某的朋友,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且在场协助将接收的犯罪所得转移给他人,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属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号、支付宝号、手机号出借给他人,或帮助转移资金,更不能随意买卖银行卡,以免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否则1旦被他人用来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将会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