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3.关于域外文书送达的《海牙送达公约》
无论是我国法院的文书“送出去”,还是外国法院的文书“送进来",都有国际条约途径。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就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关于域外文书送达的国际公约,我国在1991年加人了该公约。根据《海牙送达公约》以及我国为执行《海牙送达公约》先后施行的两个司法解释,依《海牙送达公约》在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或请求外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海牙送达途径
外国法院文书依《海牙送达公约》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的途径为: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经由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
2不得拒绝送达的理由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及相关司法解释,被请求方法院不得以以下理由拒绝依公约请求送达的司法文书:①有关期限已过;②文书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 ③依被请求方法律,案件应由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3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混淆《海牙送达公约》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中有关译本的不同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78条1款:“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而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英文和法文为公约规定的文字文本。因此如果外国司法文书是依《海牙送达公约》请求代为送达,未附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的,我国法院不能拒绝送达;但如果是依《民事诉讼法》请求送达,未附中文译本的,我国法院有权拒绝送达。
----
注意如果外国司法文书是依《海牙送达公约》请求代为送达,未附中文译本但
附英文或法文文本的,我国法院不能拒绝送达;但如果是依《民事诉讼法》请求送达,未附中文译本的,我国法院有权拒绝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