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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行为中“明知”地认定? —婚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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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行为中“明知”地认定?
2013-04-17
第5条实行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1,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联合行为人地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推断,可以认定其 明知 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生意,但有证据证实确属被蒙骗地除外:
(1)改变产物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伪标签、商标等产物标志地;
(2)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藏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躲避检查地;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抛弃货物逃跑地;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躲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地;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地路段绕行收支境地;
(6)以虚伪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伪方式管理托运、寄递手续地;
(7)以其他要领遮盖真相,躲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羁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