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首先,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子孙对于家长必须“无违”,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稍有触犯;或对于尊长“供养有缺”,都构成“不孝”重罪。甚至子孙出任的官职称号或任所地名和父亲名字相同,都被视为是对尊长尊严的冒犯构成“冒荣居官”之罪,要处徒年。比如父亲名字叫“卫”,而在朝廷设置的卫军事编制任职;祖父名字叫“安”,而任长安县官,如此等等都要处罚。
其次,家长具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家长即使在责罚子孙时将其打死,也不过是个徒年半的轻罪。家长也可以向官府告发“不孝”的子孙。
再次,家长具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处置全权。只要是“同居”,就必须“共财”,子孙不得有私财,也不得擅自动用财产。没有尊长的命令,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分家,否则就是不孝。
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制度
唐代法律沿袭历来的嫡长子继承原则,贵族爵位的继承顺序为:嫡子,嫡孙,嫡子的“同母弟”,庶子,嫡孙的同母弟,庶孙,以下依次类推。
财产继承制度
婚唐代法律仍然强调“诸子均分”的原则《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分家时不平均即构成犯罪。唐《户令》明确规定父母死后,所有的土地财物由同居的兄弟无论嫡子庶子律平分,但各人妻子所带来的嫁妆即使妻子已经死亡仍不得计人家产总额平分。已经分居3年以上,或失踪6年以上的兄弟不得参加平分。尚未娶妻的兄弟应另外分得份聘财,未婚的姑母,以及姐妹也可以分得份相当于尚未娶妻兄弟应分得聘财分之数额的嫁妆。兄弟中已有人去世的,由其儿子包括养子继子在内代为继承与现代民法中的代位继承相当;如果兄弟已经全部死亡的就由所有的下代儿子平分这与现代民法中的代继承不同,或许可以称之为“越位继承”。兄弟死亡后妻子愿意守寡的,可以分得丈夫的份额;如果兄弟已全部死亡是和下代儿子均分的,也仍可以获得同样的份。但是如果自己有儿子参加平分的就不得再分份。而且寡妻日后想要改嫁,所得的财产不得带走,要由前夫家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