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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银行卡流转资金 男子犯“帮信罪”获刑
    作者: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4/2/5 15:5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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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等给他人进行违法资金流转活动,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前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已名下银行卡等账户绑定手机银行并刷脸登录,同时,提供指纹验证、登录密码、转账密码后,将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资金流转活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账资金总计为10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已的银行卡、电话卡及手机供他人进行违法资金转账,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随案获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拒绝非法利益诱惑,不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警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高同武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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