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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该为哪些人指定律师辩护
    作者: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11/11 19:01: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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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1项即

    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

    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

    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1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

    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发育阶段,智力

    发育还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也缺乏

    依法保护自己诉讼权利的意识。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这样1个特殊的时期,法律这样规定,

    也是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具体体现。


    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根据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

    的1种刑罚。人的生命只有1次,1旦执行了死刑,事后发现了错误也是没法挽回的,因此

    ,必须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于重

    刑犯的特殊保护。


    高同武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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