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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作者: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11/11 18:5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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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

    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1般保证。

    诉抗辩权是1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

    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

    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人以请求履行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

    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

    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如果已

    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所谓仍不能

    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人财产

    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无法执行,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高同武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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