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进行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复核
    作者: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1/29 16:44:08   来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进行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复核

    1、要进行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复核程序,应当先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后将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在认为有错误时申请复议;最后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高同武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电话:13691109767
    邮箱地址:1394355799@qq.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刑事取保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