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挪用单位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2/11/22 11:17:16   来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挪用单位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自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没有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因此,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在法律上的规定都清楚了吧。

    在工作中,很多心术不正的人就有可能犯这样的罪,肯定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之家网专业律师。

    高同武 北京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电话:13691109767
    邮箱地址:1394355799@qq.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刑事取保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